盜伐森林國寶 —山老鼠犯罪追蹤

戴淨妍
Oct 29, 2020

文 / 孫嘉君(臺大新聞研究所)、李獻儀(臺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)

圖 / 戴淨妍(臺大新聞研究所)

俗稱巡山員的森林護管員,守在保衛山林的最前線。

臺灣森林面積廣大,許多珍稀林木棲息其中,但盜伐的發生,讓歷時數十、數百年生長的美麗森林毀於一旦。綜觀臺灣歷年盜伐案件,2010年起盜伐案件發生次數顯著上升,即使近年有漸緩趨勢,損失經濟價值仍持續攀升,背後原因值得探究。

惡名昭彰的山老鼠,是民間對盜伐者的代稱,近年來多採取一條龍集團犯罪模式,讓執法單位防不勝防。而俗稱巡山員的森林護管員,守在保衛山林的最前線,他們的工作狀況,也影響到能否順利完成任務。

本報導由歷年森林盜伐案件變遷、森林盜伐犯罪型態、森林盜伐與護管現況三面向,分析臺灣森林盜伐案件之變化與成因,並提出解決方案。

臺灣森林概況簡介

廣大的臺灣森林裡,隨著海拔梯度巨大的跨度,孕育著相當多樣化的自然環境。不僅僅有分佈於暖溫帶的針葉樹種,更有分佈於熱帶的闊葉樹種。而森林法所列出之12種受保護之珍貴樹種,其中10種就是臺灣特有的「針葉五木」及「闊葉五木」。這些樹種不只是在資本市場中擁有高經濟價值,它們更是在臺灣島嶼上背負著豐饒之生態價值、承載著人文生態史之文化價值,呈現臺灣森林的獨特性與多樣性。

四百多年來,漢人來到臺灣,墾殖、材薪與樟腦等需求,造成了低地森林的破壞,日治時代則開啟了大規模的伐木事業,往中海拔針闊葉混合林伐木(1)。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後,推動「以農林培植工商業」的產業政策,開始大量砍伐原始森林,幾乎伐盡幾大林場的檜木林。(2)

隨著1989年在民間的壓力下,林務局改制為「公務機構」,無需再自籌運作成本,加上1991年行政院通過禁伐自然林之政策,歷時約八十年的大伐木時代宣告終結,臺灣島嶼上的森林才擁有了喘息的空間。臺灣國有林事業區主管機關為林務局,目前共設立八個林務管理處(下稱林管處)。

臺灣林管處森林管轄區域,八個林管區林木面積大小不一。

根據PRIDE政策指標資料庫中的2018年OECD資料,臺灣的森林覆蓋率為60.73%,位居51名,低於34名的日本,高於韓國、美國、中國等國。必須了解的是,臺灣森林並非都是原始林,因為在日治時期至戰後的大伐木時代,曾受過極大規模的破壞,現在臺灣部分森林是人工造林而成,顯見森林資源的運用與保護,是臺灣十分重要的課題。

各國森林覆蓋率,臺灣位居第51名。

森林盜伐案件變化趨勢

觀察近二十年的森林盜伐案件發生次數,可以發現2009年以前,每年案件發生次數落在50至100餘次之間,到了2010年大幅增加(149次),並於2011年達到高峰(394次)。2015年《森林法》修法提高罰責後至今,盜伐發生次數逐漸趨緩,但平均每年發生200次,仍是高於2000年代一倍以上。

盜伐發生次數,森林法修法後逐漸趨緩。

2010年起盜伐案件數,之所以呈現飆升現象,一直備受矚目。《臺灣林業》指出,遊客需求帶動產業鏈是一大原因。2008年,政府全面開放陸客來臺觀光,檜木製成的藝品例如聚寶盆,深受特定消費族群喜愛,讓市場價格節節高升。(3)另一個原因,根據《豐年雜誌》報導,則是合法木材供不應求,盜伐者眼見有利可圖,以致計畫性的盜伐案件屢見不鮮。(4)

對於被盜伐的林木,林務局每年會計算其被害價值,即於市場賣出的收益,計算方法有透過木材市價資訊系統查詢估價,以及向木製藝品店訪價進行估價。

將盜伐發生次數與被害價值兩相對照,值得注意的是,雖然盜伐發生次數在近五年內漸趨平緩,被害價值卻持續上升。從2015年起,每年皆超過1億元,並於2019年達到最高峰的1.8億元。

盜伐被害價值,森林法修法後持續攀升。

盜伐發生次數與被害價值變化趨勢的不同,實為2015年《森林法》修法所致。原先《森林法》第50條加重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罪,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。在《森林法》修正法案生效後,該法第52條提高罰則至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須被科處贓額五倍以上、十倍以下的罰金。犯罪成本的提高,讓盜伐者因而傾向由經濟價值高的樹種下手。

臺灣木材市場中,同樣屬於森林法貴重樹種的牛樟、扁柏與紅檜,位居價格榜的前三名,也是盜伐者的首要目標。坊間流傳牛樟芝具抗癌保肝等療效,使盜伐者砍倒牛樟木、從中採集牛樟芝的事件時有所聞。(3)而扁柏、紅檜生長於太平洋沿海的中海拔雲霧地帶,目前僅存於北美洲、日本、臺灣,常被用於製作工藝品。

全國木材平均價格,牛樟、扁柏、紅檜位居前三名。

森林盜伐樣態分為生立木、樹頭殘材、副產物、漂流木等類型。樹頭殘材則多來自日治時期到1980年代,伐木後遺留未挖除之樹根,以紅檜、扁柏等為大宗。樹頭殘材因體積小,無須使用大型機具鋸切、搬運,是盜伐者的主要盜取標的。(3)

近五年的遭盜伐生立木及樹頭殘材案件數中,樹頭殘材案件數均明顯多於生立木,而樹頭殘材案件數的變化趨勢,與圖三盜伐發生次數走勢相同,在2015、2017與2019年時較多,其餘年份則較低,顯示樹頭殘材為盜伐案件中最主要的盜伐樣態。

遭盜伐生立木及樹頭殘材案件數,樹頭殘材為主要盜伐樣態。

(註:此處的案件數量,較盜伐發生次數多,因為盜伐發生次數,一次之中可能會包含不同的盜伐樣態。)

森林盜伐犯罪型態

2020年3月20日,桃園市大溪區,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,阿明(化名)與其他五人搭車到山上,載他們的司機並不知道他們上山的目的。

下車後,阿明一行人再往深山徒步走了兩三天。到達現場,地上散佈已被不明人士切割成二十餘塊的扁柏,他們又花了兩三天,將扁柏塊用背架背下山,並藏在登山口附近。另外一名司機前來接應,阿明等人將扁柏搬上車後,再搭乘不同輛車離開。

木材運送過程中,被警方一舉查獲,盜伐事件才曝了光。

上述來自於某起盜伐案件的判決書內容(5)。近年盜伐案件多為「一條龍集團犯案」,採斷點式犯案,從木材辨識、鋸切、補給、搬運、載運、銷贓等皆分工執行,各組人員彼此之間常不認識且無聯繫,由犯罪集團的鼠頭統一調度人力,並且會指派另一組人員作為內應或監控。收贓者則隱匿在幕後,與鼠頭交易,並將贓物轉賣至下游的藝品商、園藝商等。(3)

這樣的集團犯罪模式,讓執法單位防不勝防,即使破獲犯罪事實,也無法一網打盡曾參與盜伐過程的所有關係者。

而原先山老鼠多為使用重機具,於深夜時砍伐整株樹木。在政府依法嚴加查緝後,轉為用鏈鋸、線鋸等器具,把樹木砍為一塊塊,運用形同「螞蟻搬家」的手法,將樹材分批搬運下山。

盜伐集團犯罪分工,斷點式犯案難以查緝。

觀察違反森林法有罪人數,走勢與盜伐發生次數大致相同。2005年至2009年間,每年平均為100餘人。到了2010年,開始升高至253人,在2013年達到巔峰的797人。隨後人數逐漸減少,在2015年森林法修法後,降至300、400人之間。

違反森林法有罪人數,修法後持續下降。

同時,違反《森林法》有罪者,無前科者為35%,有前科的比例過半(65%),其中前科同罪者佔兩成(23%),顯示違反森林法者多為具有前科者,並有一定比例會重複再犯,這也是促成《森林法》修法加重刑期的原因之一。(6)

違反森林法有罪者前科情形,六成以上犯罪者有前科。

由下圖違反《森林法》案件刑期比例圖,可以發現2005年至2015年共11年間,刑期1年以下的比例佔八成以上(82%-96%),1至3年以上者僅佔約一成(6%-16%)。2015年後,《森林法》第52條提高刑期至1年以上、7年以下,導致刑期1至3年的比例大幅提高,至2019年已達68.37%,其餘則是違反森林法其他法條者。不過遭判處3年以上者,仍屬極少數。

違反森林法案件刑期比例,修法後遭判刑期提高,但三年以上仍少。

森林盜伐與護管現況

前文提及,臺灣國有林事業區目前共由八個林管處管轄,其中,透過林務局開放資料繪製而成的盜伐熱區圖,顯示臺灣森林盜伐案件,主要常發生於四個林管處的轄區:新竹、東勢、嘉義、屏東林管處。

生立木盜伐熱區,盜伐好發於四個林管區。

在各個林管區中,俗稱巡山員的護管員,以及林業技術士,是防範盜伐的第一線人員。他們的工作除了盜伐及濫墾舉報,還有林野巡視、林火防救、森林生態與野生動物調查、林地測量、造林監工,也會支援山域搜救。

根據林務局林政組所提供資料,目前全台執行護管工作者共有1059名。將林管區總面積153萬餘公頃除以護管工作者人數,得出一名護管工作者平均管理面積為將近1450公頃,相當於55個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。

每個林管區的護管工作者人數與面積又不盡相同,觀察下圖,可以發現四個林管區中,人均管理面積由北至南遞增,屏東林管區人均管理面積為最大。

護管工作者人均管理面積,由北到南遞增。

林務局亦有統計各林管區中,因盜伐消失的林木材積,以及損失價值。新竹林管區盜伐平均損失價值為四個林管區最低,但該區的平均消失林木材積最高,然而,該區亦有諸多高經濟價值的牛樟盜伐熱點,此現象原因尚待探究。

因盜伐平均消失林木材積,新竹林管處消失材積最大。

而東勢林管區的因盜伐平均消失林木材積為四個林管區最小,年平均損失價值卻是最高可能原因是該區為牛樟、紅檜等高經濟價值樹種的盜伐熱區。

盜伐平均損失價值,東勢林管處損失價值最高。

由林務局開放資料繪製而成的貴重樹木生立木盜伐熱區圖,以及貴重樹木樹頭殘材盜伐熱區圖,可以發現即便是同樣樹種,不同的盜伐樣態的熱點數與區域分佈不盡相同。

牛樟的生立木熱點較少,多集中於北部的東勢林管處,而樹頭殘材熱點數顯著較多,中南部、北部、東部皆有熱點分佈。扁柏的生立木盜伐熱點同樣較少,集中於南部的屏東林管區,樹頭殘材熱點則是廣泛分佈於中北部。

貴重樹木生立木盜伐熱區,牛樟、紅檜多集中於東勢林管處。
貴重樹木樹頭殘材盜伐熱區,牛樟熱點分佈廣泛。

結論

經過前述森林盜伐案件資料的爬梳與分析,可以總結出以下觀察:

森林盜伐發生次數在近五年內漸趨平緩,被害價值卻持續上升,因為2015年森林法修法加重罰則,提高犯罪成本,盜伐者因此傾向盜取經濟價值高的樹種。其次,修法也讓違反森林法的受刑人遭判刑期,由1年以下轉變為1至3年為主。然而在現行法規可判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,遭判3年刑期以上者,仍屬極少數。此外,單一林管區的盜伐損失價值、消失森林面積、熱點分佈等層面亦有交互影響,例如東勢林管區年平均損失價值高,應與較多高經濟價值樹種分佈有關。

若要從根本改善盜伐問題,必須從政策與制度面著手。由於環保意識抬頭,1992年起政府宣布全面禁伐原始林、限伐人工林,這樣的措施持續將近30年,導致臺灣當前合法木材自給率不足,整體林業發展停滯,無法滿足合法木材交易市場上的需求。除了造成國內非法木材流入市場持續擴增,臺灣也因此而過度依賴進口木材,間接使臺灣成為國外盜伐木材的幫兇,非法地下化的木材交易管道不斷肆虐。(10)

因此,木材合法認證、國產材推動與國內自主森林林地驗證,以促進國內合法林業的永續產業鏈,在遏制盜伐犯罪的政策上極其重要(11)。木材合法認證可讓林產品來源能被追朔,以確保林產品加工產業使用合法的原木來源,民眾才可避免購得「血木頭」之非法林產品,阻斷非法木材的供應。木材認證的把關,也可讓臺灣製之林產品符合國際貿易標準而出口至世界各地,擴展臺灣的市場至全球化產業。

若要補足國內木材市場需求,可砍伐樹種單一、生物多樣性較低的人工林作為替代,方能降低盜伐木材流入市場的可能性。國內林業的永續發展與國產材的推動,須推翻「砍伐樹木就是破壞環境」的刻板印象。因為推動使用生態友善、能減緩氣候變遷日趨嚴重的林產品,不只是為了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以填補市場空缺,也符合世界的林業永續發展趨勢。

在這氣候變遷問題惡劣的時代,永續經營森林政策變得極為重要,是因為林木擁有「碳儲存」的功能。進行光合作用的林木,會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轉化成有機碳,儲存於林木體內,而林木生物量每增加1公噸,就會使用1.6公噸的二氧化碳。(12)森林收穫後,便會將碳固定於林產品中。林產品不僅僅可延緩碳的釋放,若將林產品取代製造過程中消耗更多能量的產品(如:金屬、塑料等),也能節省能量的消耗,減緩溫室氣體的排放,有助於環境的保護。(13)

因此,只要經過生態調查及環境評估後,決定砍伐的目的與方式,讓人工林適度地被利用,才能平衡人類的需求及自然環境的保護,使人類及自然生態皆能共存共榮。而曾經因禁伐政策停歇蕭條的臺灣林產業,更需要國外成熟的林業技術引入,讓國內林業建構完整且完全合法的永續產業鏈,不再讓自然資源於地下化的產業鏈中消失,而造成國家社會的損失。

除此之外,山林資源透明化在減少盜伐的犯罪行為,也是不可或缺的政策行動。「開放山林」政策讓人民可以進入原本不能跨入的81條林道;「原住民社區巡護」政策讓原本就熟悉山林資源的原住民族群,能自行守護家園(14)。

無論是「開放山林」還是「原住民社區巡護」,都能讓原本因封山而導致山老鼠猖狂的林區,增加讓公民共同監督及維護國家山林資源的機會。相關政府主管機關需持續推動環境教育以提高人民的環境素養,讓這些政策能持之以恆,治標治本杜絕山林資源的竊取行為。

參考文獻

  1. 地球公民基金會(2019)。讓臺灣人成為山的子民。取自:https://www.cet-taiwan.org/node/3599?fbclid=IwAR07msORHyCM4Sf2yBbfBotkjHdCxK8b4wkLFB81EHCloWgAnuOgJ94MnMU。
  2. 李根政部落格(2016)。臺灣大伐木時代,到底砍了多少樹?。取自:https://leekc-95kh.blogspot.com/2016/07/blog-post.html。
  3. 周詩涵(2020)。國有林盜伐現況及查緝措施。臺灣林業,第46期,第3卷,5–14。
  4. 豐年雜誌(2020)。臺灣的後盜伐時代概論篇:守護失落的山林資源,臺灣林木盜伐現況與應對。取自:https://www.agriharvest.tw/archives/37237。
  5.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2020)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2 號刑事判決。取自: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YDM,109%2c%e8%a8%b4%2c792%2c20201008%2c1。
  6. 法務部(2017)。違反森林法案件統計分析。取自:http://www.rjsd.moj.gov.tw/RJSDWEB/common/WebListFile.ashx?list_id=1495。
  7.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2015)。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修正介紹。取自:https://www.coa.gov.tw/ws.php?id=2503032。
  8. 黃鏡諺、蕭崇仁(2016)。臺灣林業森林法竊取森林產物法條修法之回顧。《臺灣林業》,第42期,第3卷,59–66。
  9. 法務部(2018)。違反森林法受刑人統計分析。取自:http://www.rjsd.moj.gov.tw/RJSDWEB/common/WebListFile.ashx?list_id=1644。
  10. 黃志堅、張彬(2016)。臺灣還需不需要林產業?。《農政與農情》,第287期,56–62。
  11. 邱祈榮、莊媛卉、林俊成(2013)。森林驗證與木材合法性。《林業研究專訊》,第20期,第1卷,13–21。
  12. 林務局(2018)。森林碳儲存。取自:https://www.forest.gov.tw/0000195。
  13. 林俊成、李國忠(2005)。森林收穫與林產品使用之碳貯存與流動分析模式,《臺灣林業》,第2期,第31卷,24–34。
  14. 白劍寒(2018)。社區居民對社區協助森林巡護工作之行為意向及看法之研究-以原住民松鶴社區為例,國立中興大學森林學系所學位論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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